公司所属各单位:
为了进一步常态化、规范化地开展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使内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有章可循,并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保障企业经济管理活动持续稳定开展,现将山西建筑工程(集团)总公司晋建总审发〔2016〕144号“关于印发《山西建筑工程(集团)总公司经济责任审计实施细则》的通知”进行转发,望各单位接到通知后,认真组织学习,能够在高度上认识并重视经济责任审计工作。
山西建筑工程(集团)总公司经济责任审计实施细则
1. 总则
1.1为了进一步加强山西建筑工程(集团)总公司(以
下简称集团总公司)经济责任审计管理工作,提高审计质量,规范审计行为,根据集团总公司《内部审计管理办法》、《关于进一步加强内部审计工作的实施意见》以及各级审计主管部门有关经济责任审计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1.2本细则所称内部经济责任审计,是指集团总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对所属全资、控股或实际控制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主持工作的副职领导人员等经济责任的履行情况进行监督、评价和鉴证的行为。
1.3本细则所称经济责任,是指集团总公司管理的领导干部在任职期间职责可控范围内应当负有的经济责任,包括直接责任、主管责任、和领导责任。
1.3.1直接责任是指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因直接违反或通过授意、指使、强令、纵容、包庇下属人员违反国家财经法规以及失职、渎职等其他违反国家财经纪律的行为应当负有的责任。
1.3.2主管责任是指根据单位内部分工,单位负责人对其分管工作以及企业经营、投资等重大事项,因未履行或者未正确履行职责应负有的经济责任。也就是指企业领导人员在其任职期间内基于特定的职责而应当负有的直接责任以外的管理责任。
1.3.3领导责任是指单位领导人员对其所在单位应当负有的直接责任、主管责任以外的管理责任。也就是指除了直接责任和主管责任以外,作为一名单位的负责人,不论主观原因还是客观原因,对本单位在其职责范围内的各种经济问题都应负有一定责任,即领导责任。
1.4 内部经济责任审计包括离任经济责任审计、任中经济责任审计和专项经济责任审计。
1.4.1离任经济责任审计,指单位负责人任期届满,或者任期内办理调任、免职、辞职、退休等事项前进行的经济责任审计。
1.4.2 任中经济责任审计,指单位负责人任职期间进行的经济责任审计,包括实行年薪制及股权激励机制的单位在任期内奖励兑现前的审计、任期届满连任时的审计,以及任职时间较长、上级单位根据规定和需要安排的审计。
1.4.3 专项经济责任审计,指单位负责人存在违反廉洁从业规定和其他违法违纪行为,或其所任职企业发生债务危机、长期经营亏损、资产质量较差等重大财务异常状况,以及发生合并分立、破产关闭、重组改制等重大经济事项情况下进行的经济责任审计。
1.5 经济责任审计期间的选择要结合干部管理工作的需要和审计工作实际情况确定。
1.5.1对于被审计人任职期间较长的,审计期间可以短于任职期间,但对于重大事项应追溯至被审计人实际任职期间的期初。
1.5.2审计期间按照会计年度确定,并以此确定审计和评价财务数据的期初数。被审计人任职时间为某一年度的上半年,则以该年度初作为经济责任审计期间的期初;被审计人任职时间为某一年度的下半年,则以下一年度期初作为经济责任审计期间的期初。
1.5.3专项经济责任审计的时间范围,由单位根据具体专项审计项目的实际情况确定。
1.5.4对于重大经营决策、重大财务事项等的责任界定,以被审计人的实际任期为准。
1.6经济责任审计范围应当遵循重要性原则确定并充分考虑审计风险。纳入审计范围的资产量一般不低于被审计单位资产总额的70%,子企业户数不低于该企业总户数的50%,以下子企业应当纳入经济责任审计范围:
1.6.1 资产或者效益占有重要位置的子企业。
1.6.2 由被审计人兼职的子企业。
1.6.3 任期内发生合并分立、重组改制等产权变动的子企业。
1.6.4 任期内关停并转或者出现经营亏损、资不抵债、债务危机等财务状况异常的子企业。
1.6.5 任期内未接受过审计的子企业。
1.6.6 各类金融子企业及内部资金结算中心等。
1.7审计人员在进行经济责任审计时,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运用各种审计方法,并根据审计工作的需要,合理使用抽样技术和计算机辅助审计技术,以实现审计目标。
1.8审计人员应当充分利用企业近期内部审计、纪检监察工作与外部审计的成果。
2. 审计准备阶段
2.1审计准备阶段是指经济责任审计的立项,发放审计通知书,确定审计工作组,明确审计任务,编制工作计划,召开由被审计企业负责人及有关人员参加的经济责任审计进点会,明确工作要求及配合事项,开展审前调查,制定实施方案。
2.2 审计立项。审计部门根据单位年初制定的审计计划、干部的任免文件、组织部门的委托或上级单位的要求,进行审计立项,做出审计安排。
2.3 审计部门在实施审计前,应当编制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计划。该计划由审计部门会同审计组编制,其内容主要包括:审计工作目标,编制审计计划的依据,审计范围,审计对象,审计内容,审计重点与审计实施步骤,审计组织与分工,审计时间安排,审计工作要求和其他审计事项。实际工作中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计划也可以和经济责任审计实施方案合并编制。
2.4 集团总公司组织实施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主要采取以下三种形式。
2.4.1 由集团总公司审计部门组织、抽调所属单位的审计人员组成审计组开展审计工作。
2.4.2 由集团总公司审计部门牵头,委托某个子公司成立审计工作组开展审计工作。
2.4.3根据需要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社会审计组织实施审计,但应由内部审计部门负责出具审计通知书、审批审计实施方案、核实审计结果报告。
2.5 审计组组长为审计项目的具体组织者,由集团总公司派出,审计组组长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2.5.1 负责组织协调审计工作的有关事宜。
2.5.2 负责审核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工作方案。
2.5.3 负责带领审计组进驻企业,并落实有关工作要求。
2.5.4 负责审计过程中,协调并解决有关事项和问题。
2.5.5 负责组织访谈、与企业及企业负责人交换意见。
2.5.6 负责组织审核和修改经济责任审计报告。
2.6 审计通知书由审计组长起草,单位审计部门负责人审核,报主管领导签发。
2.7 召开进点会。审计进点会一般由审计部门负责人主持,按照以下工作程序进行:
介绍会议参加人员情况及会议安排;宣读审计通知书;审计组组长介绍审计工作的具体安排和要求,包括审计工作初步方案,审计人员及分组情况,审计时间安排,审计重点内容,以及需要企业配合的事项等;被审计人述职;被审计单位现任负责人发言;领导总结讲话及其他有关工作程序。
2.8 被审计单位按照审计组要求发布审计通知,设置审计意见箱,并将审计通知以文件形式下发至所属各单位。
2.9审前调查。审前调查一般在审计进点会之后进行,如果因特殊原因无法按期召开进点会,可先开始审前调查工作,后召开进点会。审计组在编制经济责任审计实施方案前,应当根据审计项目的规模和性质,安排适当的人员和时间,对被审计人员和被审计单位的有关情况进行审前调查。
2.9.1审计组在实施审计前应当熟悉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被审计人和被审计单位的基本情况;了解被审计人所在企业的经济环境、行业宏观政策情况;企业发展战略、近远期目标等情况,包括市场供求与竞争、经营周期性或季节性、生产技术变化、经营风险、行业特点、现状及发展趋势;行业的关键指标及统计数据、行业特定会计惯例及其他特殊惯例。
2.9.2了解被审计人所在企业的法人治理结构、机构设置、人员素质以及单位财务与审计机构设置、运转和人员配置等情况,企业的经营范围、关联方关系,相关的内部控制及其执行情况和财务状况等。
2.9.3 被审计人的职责范围和分管工作情况。
2.9.4 以往接受审计的情况及其他需要了解的情况。
2.10 编制经济责任审计实施方案。审计组应根据审前调查了解的情况,按照重要性原则、谨慎性原则的要求。在评估审计风险的基础上,围绕审计目标确定审计的范围、内容、方法和步骤,编制经济责任审计实施方案,其主要内容包括:
2.10.1 被审计单位基本情况,企业设立、沿革、发展概况;企业的主营业务情况;企业的产权关系、组织架构、部门设置及重要子企业情况;人员情况及分布;审计时限范围企业负责人及领导班子的基本情况等。
2.10.2 编制的依据;审计的目标;审计程序和方法。
2.10.3 审计的范围和审计对象。审计范围选择的原则和依据,列示被审计单位及所属单位名单及主要指标,简要介绍重点审计单位情况。
2.10.4 审计的重点内容。内部管理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各审计年度财务决算编制情况;资金管理、使用情况;有关经营活动和重大经营决策情况;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情况;廉洁自律情况等。
2.10.5 审计工作时间、人员安排。介绍各阶段的具体时间安排,各小组人员名单及工作职责和任务。
2.10.6 企业访谈和问卷调查工作方案。包括访谈对象的选择、访谈的主要问题、调查问卷的设计,调查问卷的发放方式和发放范围。
2.10.7审计工作的组织情况、审计工作纪律和要求,以及审计质量控制的具体措施。
2.11 审核经济责任审计实施方案。经济责任审计实施方案由审计组编制,经审计组组长审核,由审计组负责实施。
2.12 审计组分工。审计组根据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目标和审计业务需要,进行必要的业务分工。对规模较大有总机构的企业,可组成若干个审计组分工实施审计,各审计组应合理分工。
2.12.1 企业本部审计小组。企业本部审计小组除承担统揽整个审计项目的组织和对外协调、联络,承担具体的审计任务以外,还应负责审计结果报告的起草工作。
2.12.2 下属单位审计小组。负责对被审计单位的资产、负债、损益的真实、合法、效益情况,重大经济决策及执行情况,经济活动中涉及被审计人的经济问题等事项进行审计和调查。
2.12.3 送达审计通知书。审计部门应当在实施审计三日前,向被审计企业及被审计人送达经济责任审计通知书。
2.13 审计组可以要求被审计人,提交任期经济责任履行情况的书面材料,其内容包括:
2.13.1 被审计人任期的述职报告。述职报告应包括任期内的主要业绩、存在的主要问题、应承担的经济责任,进一步改进企业经营管理的意见及建议等。
2.13.2 被审计人的职责范围和分管的工作;任期内企业资产、负债、损益情况;任期内企业重大经营决策情况。
2.13.3 任期内与企业资产、负债、损益目标责任制有关的各项经济指标完成情况。
2.13.4 任职前及任期内重大经济遗留问题及其处理的情况;企业和本人遵守国家财经法规和个人廉洁自律规定的情况;需要向审计组说明的其他情况。
2.14 审计组可要求被审计单位提交的材料包括:
2.14.1 被审计人任期内企业的年度工作计划、工作报告和工作总结。
2.14.2 年度经营计划、被审计人任期内上级管理部门、国资部门下达的与企业资产、负债、损益相关的考核指标。
2.14.3 企业基本情况。包括企业组织结构、资本结构、重要资产产权证明、重要投资合同、贷款合同目录、主管部门有关政策的批准文件。
2.14.4 与重大投资、担保、资产处置等重要经济活动相关的合同、协议及办公会议纪要(记录)等档案资料;
2.14.5 与企业资产、负债、损益有关的内部控制制度建立及执行情况。
2.14.6 有关经济遗留问题及其处理情况,重大诉讼事项和或有事项。
2.14.7 有关经济管理监督部门对企业的检查报告、处理意见和社会审计机构、内部审计机构的审计查证资料。
2.14.8 被审计人任期内历年财务会计资料、统计资料、经济活动分析资料。
2.14.9 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情况、会计政策变更、会计估计变更及原因说明等。
2.14.10 企业不良资产情况及有关财产损失审批及税务部门批准处理的文件、出具的完税证明;银行对账单等外部资料;审计组要求提供的其它资料。
2.15 送达审计通知书之后,被审计人认为审计人员与其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审计公正,有权向审计部门提出审计人员回避的要求;审计人员在接受审计任务时认为本人与被审计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申请回避。
3. 审计实施阶段
3.1 审计实施阶段是审计组依据审计实施方案,对被审计人所在企业的资产、负债、损益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进行审计;对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对被审计人在经营活动中有无重大决策失误、严重损失浪费及可能存在侵占国有资产、违反领导人员廉洁自律规定和其他违法违纪等问题,进行检查和初步评价;收集、判断审计证据和编制审计工作底稿,为编制审计报告提供依据。
3.2 审计人员对企业内部控制系统的健全性和有效性进行符合性测试,识别内部控制的关键控制点和风险点,评价内部控制的水平,设计实质性测试的程序和范围。
内部控制制度测试。审计组应当按照审计实施方案,对被审计单位内部控制制度进行健全性、有效性测评。测评的主要方法是:文字表述法、流程图法和测评表法。测评时,可以任选一种方法,也可以几种方法同时并用。根据测评结果,进一步确定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具体范围、内容、重点和审计方法。
3.3审计组在实施审计中,应结合对了解到的被审计人及其所在单位的有关情况和内部控制测试结果,发现存在下列情况的,应当调整审计实施方案。
审计实施方案与被审计单位情况不相适应的;依据内部控制测评结果显示,需要调整审计重点、步骤和方法的;发现重大违法案件线索,需要改变审计内容和审计重点的;审计范围受到限制,不能正常开展工作的;其他需要调整审计实施方案的。
3.4 审计组和审计人员实施审计时,可以运用检查、监盘、观察、查询及函证、计算、分析性复核等方法,审查被审计单位银行开户、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查阅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检查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被审计单位运用电子计算机管理财务收支的财务会计核算系统,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询问、函证等程序,取得审计证据。
3.4.1 审计人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询问时取得的审计证据,应当有提供者的签名和盖章,不能取得提供者签名和盖章的,由审计人员注明原因,并由两人签字予以证明。不能取得签名或者盖章不影响事实存在的,该审计证据仍然有效。
3.4.2审计组长应当对审计人员收集审计证据工作进行督导,并对审计证据进行审核。发现审计证据不符合要求的,应当责成审计人员进一步取证。
3.5 审计人员实施审计时,对分工负责审计事项的审计过程,运用专业判断得出的审计结论或者查出的问题及其依据进行完整记录,并编制审计工作底稿。审计工作底稿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3.5.1 审计人员在审计准备阶段形成的材料、收集的有关证据、被审计企业提供基本情况和审计方案。
3.5.2 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证明材料及其签订意见。
3.5.3 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及产生的原因。
3.5.4 判断审计事项的法律、法规、政策依据。
3.5.5 审计人员对审计事项的评价、初步结论和处理意见、建议,以及被审计单位及其负责人的意见。
3.5.6 在执行具体审计工作方案过程中所作的其他有关记录等。
3.6 审计组长对审计工作底稿的下列事项进行复核,并提出复核意见。
审计实施方案确定的审计事项是否执行;审计实施方案确定的具体审计目标是否实现;审计步骤和方法是否执行,事实是否清楚;获取的审计证据是否充分、适当;引用的法规是否准确,审计结论是否恰当;其他有关重要事项。
3.7 审计组实施审计结束前,由审计组长或其指定的审计人员,对审计工作底稿和审计证据等资料进行初步整理,检查审计实施方案所列审计事项是否按要求已全部实施,对审计工作底稿进行复核,对取得的审计证据进行综合分析,对审计事项进行初步评价,并与被审计人及其所在单位初步交换审计意见,为编制审计报告提供依据。
3.8 对被审计单位的领导班子、主要业务部门及重要子企业负责人开展访谈工作,组织开展职工问卷调查。
4.审计报告阶段
4.1 审计报告的撰写、审核、修改、定稿。
4.1.1 审计组实施审计后,由审计组长或其指定的审计人员,在对审计工作底稿及相关资料进行分析综合的基础上,撰写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审计报告经审计组集体讨论,由审计组长审核定稿,形成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初稿。
4.1.2 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初稿须征求被审计单位和被审计人的意见。
4.1.3 由审计组组长组织当面征求被审计单位和被审计人意见,审计组应将与被审计单位和被审计人交换意见的情况整理形成书面资料。
4.1.4 在对各方反馈意见进行分析核实的基础上,依据合理意见对审计报告初稿进行修改。
4.1.5审计报告初稿修改后,形成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以书面形式正式征求被审计单位和被审计人的意见。被审计人和被审计单位一般应在10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意见,逾期未提出书面意见,视同无异议。
4.1.6 经过正式征求意见后,对审计报告进行再次修改,并向委托审计方或被审计单位出具正式的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并抄送被审计人。
4.2 经济责任审计报告是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最终的工作报告,应由标题、收件人(主送)、正文、附件、签章、报告日期、抄送等基本要素组成。
4.2.1 标题。关于***(姓名)同志任***(单位名称和职务)期间经济责任的审计报告。
4.2.2 收件人。收件人应为被审计单位或委托人。
4.2.3 正文前言主要包括:概要说明审计的依据,审计组织、范围、内容、方式和起止时间,延伸、追溯审计重要事项的情况。
4.2.4报告正文主要包括:
1.基本情况。包括被审计单位基本情况、被审计人的基本情况两大部分。其中第一部分主要介绍被审计单位的设立、沿革、发展状况;企业的主要业务情况;企业的产权关系、组织架构、部门设置及重要子企业情况;企业职工人数;核算管理体制、财务收支状况等;第二部分主要介绍被审计单位负责人任职经历、任职期间分管的工作范围及工作职责等内容。
2.审计实施情况。包括审计范围的实施、审计人员组成及审计分工实施。主要叙述审计资产量、审计户数及审计人员各阶段分组情况。
3.被审计单位的基本财务状况。主要包括:审计前后企业基本财务数据的变化及原因,任期内各年企业的财务状况及变化原因、审计任期内各年经营成果、主要经济指标完成情况。
4.被审计人的主要业绩。重点关注企业的经营效益状况、基础管理水平、重大改制改革、发展战略及执行情况、内部控制建设与落实情况、企业可持续发展情况等内容。
5.审计中发现的问题。主要包括会计信息、重大经营决策、内部控制、改制改组、不良资产等方面的问题。
会计信息方面:主要反映财务审计过程中发现的被审计企业会计信息是否真实、完整,财务核算是否规范,账实、账账、账表是否相符,有无报表合并问题,有无隐瞒或者夸大利润问题。
重大经营决策方面:主要反映财务审计过程中发现的被审计企业重大经营活动和经营决策过程是否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违反公司内部的有关规定,是否存在国有资产流失的问题,决策过程是否科学、严谨,前期调研是否充分,后期管理是否到位,是否有严重亏损等问题。
内部控制方面:主要反映被审计单位是否重视内部控制工作,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内部控制措施执行是否到位、是否流于形式,有没有严重违反内部控制制度给企业造成严重损失的行为等方面的问题。
改制改组方面:主要反映被审计单位国有产权转让是否严格遵守国家的有关规定,是否公开和透明,改制程序是否规范,改制财务审计是否严格,资产评估是否真实,有无虚构虚增成本,低估贱卖国有资产,有无企业内外勾结、违规审批、隐匿转移、侵占私吞国有资产的违法违纪行为,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等方面的问题。
不良资产情况:主要反映被审计单位截至到审计期间存在的不良资产情况,尤其是被审计人任职期间新增的不良资产,占总资产比率,消化以前年度不良资产情况、经批准核销的不良资产情况,清产核资后仍存在的不良资产情况,以及尚有潜在的不良资产、不良资产产生的原因以及给企业带来的不利影响等方面的问题。
6.审计评价。根据审计结果,对被审计人任职期间的经营业绩与经济责任进行综合客观评价,并明确其应当承担的经济责任。该部分主要描述的内容:一是简要评价被审计人在任职期间取得的主要成绩;二是界定被审计人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应当承担的经济责任,分为直接责任、主管责任和领导责任。
7.说明被审计人本人遵纪守法情况。
8.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上级单位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机关特别指定的审计内容;由于审计手段的限制,审计中发现需要有关部门进一步查证的疑点;审计过程中,被审计人和单位自行纠正违纪违规情况。
9.审计建议。对审计查实的被审计人员违法违纪问题提请有关部门做出行政处理处罚的建议;针对被审计单位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管理、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建设性意见;对有关部门提出完善制度、规范管理的建议;针对审计发现的被审计人员或其他人员有关违法违纪问题的线索,提请有关部门进一步审查、核实的建议。
4.2.5附件主要包括:审定的任职期间各年度审计调整后的资产负债表及损益表、会计账项调整表;任期内主要经济技术指标完成情况表;企业及负责人反馈意见;如审计人员认为有必要,可以提出审计建议或者管理建议等。
4.2.6签章及报告日期。
5.审计内容
5.1 经济责任审计主要内容包括:被审计人任职期间企业财务收支状况真实性审计,资产质量审计,经营成果审计,重大经营活动和经营决策审计,经营活动合法合规性审计,任期内目标责任制及主要经济技术指标完成情况审计,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健全和运转情况审计,企业内部管理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审计,企业党风廉政建设及被审计人遵守国家财经法规和廉洁从业规定等情况审计。
5.2 财务收支状况真实性审计。根据国家统一财务会计制度、会计准则及相关法律法规,通过必要的审计程序,了解被审计人任职期间企业的财务收支管理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会计信息是否真实、完整、账实、账账、账表是否相符;判断企业会计核算的合规性,检查企业财务管理中存在的问题;财务收支状况真实性,审计应特别关注对货币资金、往来款项、存货、固定资产、应付职工薪酬等科目,以及费用支出、合并会计报表的审计。
5.3任职期间资产质量审计。结合内控审计和财务收支审计,查实企业的会计信息是否真实反映了企业资产的实际质量状况。重点审计被审计人任职期间资产质量变动情况,特别是任职期间不良资产的变动情况,审计确认任职期初到任职期末各年的不良资产总额、任期内新增不良资产及任期内消化不良资产的情况。
不良资产是指预期不能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资产和企业尚未处理的资产净损失和潜亏(资金)挂帐,以及按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各类有问题资产预计损失金额。
5.3.1重点审查任期末待处理的流动资产和固定资产净损失,以及固定资产毁损、报废的真实性、合规性;应转销而未转销的待处理流动资产和固定资产损益、应提未提及应摊未摊的折旧和费用。
不符合资本化条件的固定资产装修及修理支出尚未计入当期费用的金额;符合资本化条件的固定资产改良支出,形成固定资产的及时性;随意延长折旧年限而少计入当期成本费用的金额。
5.3.2 重点审查任期末积压一年或一个经营周期以上丧失及未丧失使用价值的商品物资和存货。
5.3.3 重点审查由于被投资企业(或项目)濒临破产、倒闭、发生长期亏损(一般指连续三年以上)等原因造成难以收回的投资等,包括未确认的投资损失。
5.3.4 三年以上应收款项可能导致的潜在损失。
5.3.5 处于对外经济担保、未决诉讼、应收票据贴现等状态下的资产可能导致的潜在损失,未按照《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预计费用和负债而导致虚增的金额。
5.3.6 审查企业未足额计提或者摊销的成本费用,应提未提或少提的各项减值准备。
5.3.7 审查企业由于经营管理或者政策性等因素形成的,并经财务部门认定和记录,但又未纳入企业当年损益核算的损失、费用等。
5.3.8 经营亏损挂账,因生产经营活动产生的累计未弥补亏损总额。
5.3.9 关停并转企业和未纳入财务决算范围企业的不良资产。是否存在应当计入当期成本费用而结转下期的金额。
5.4 任职期间经营成果审计。在财务收支审计与资产质量审计的基础上,审计经营成果的真实性与完整性。同时确认被审计人任职期初至任职期末,各年的利润总额、净利润、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成本、期间费用等财务定量评价指标。审计中应当重点关注:
5.4.1 任期内企业收入确认和核算是否真实、完整、及时,是否符合国家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有无虚列、多列或透支未来收入,少列、漏列或者转移当期收入等问题。
5.4.2 任期内企业成本费用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是否符合国家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成本核算是否真实、完整,有无错列、多列、少列或者漏列成本费用等问题。
5.4.3 任期内经营成果的调整。如果企业存在经营成果不实问题,应当根据审计结果对企业相关的会计数据进行调整。
5.5任职期间企业重大经营活动和经营决策审计。重点关注企业的重大经营活动和经营决策过程、程序是否合法合规,以及所产生的结果等。对外投资、担保、大额采购、改组改制、融资上市、兼并破产等重大经营活动和重大经济决策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及有关规定;是否有相关管理控制制度并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协议或者合同内容是否符合企业实际,是否存在损害本企业的条款,其中有无个人谋利行为;是否明确了具体的实施管理部门,有无进行过程监控,是否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等。
5.6任职期间企业经营合法合规性审计。主要审计被审计人任职期间的有关经营、管理等行为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等。应当重点关注以下情况:
公款私存,坐收坐支,私设“小金库”,资金账外循环;违规越权炒作股票、期货等高风险金融品种;违规对外借用、出借账户;违规对外出借资金等。
5.7对于企业经济效益的审计,应当在查明企业会计信息真实性的基础上,重点审计企业财务效益状况指标、资产营运状况指标、偿债能力状况指标、发展能力状况指标、社会贡献状况指标五个方面。
5.7.1财务效益状况指标。
1.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和任期内年均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
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期(年)末所有者权益÷期(年)初所有者权益]×100%
任期内年均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n×100%
2、净资产收益率和任期内年均净资产收益率。
净资产收益率=净利润÷平均净资产×100%
净利润=利润总额-应交企业所得税
平均净资产=(年初净资产余额+年末净资产余额)÷2
任期年均净资产收益率=∑净资产收益率÷n×100%
3、主营业务收入利润率和任期内年均主营业务收入利润率。
主营业务收入利润率=主营业务利润÷主营业务收入×100%
任期内年均主营业务收入利润率=∑主营业务收入利润率÷n×100%
5.7.2 资产营运状况指标。
不良资产比率=(期末不良资产总额-已提取的各项减值准备)÷期末资产总额×100%
对企业不良资产的具体状况可以通过以下指标反映: 1、不良投资比率=不良长期投资÷期(年)末长期
投资总额×100%
2、三年以上应收账款比率=三年以上应收账款÷年末应收账款总额×100%
3、积压商品物资比率=积压商品物资÷年末存货总额×100%
4、固定资产闲置比率=(年末不需用固定资产原值+年末未使用固定资产原值)÷年末固定资产原值×100%
5.7.3 偿债能力状况指标。
资产负债率=负债总额÷资产总额×100%
5.7.4 发展能力状况指标。
1、总资产增长率和任期年均总资产增长率。
总资产增长率=(任期末资产总额÷任期初资产总额-1)×100%
任期年均总资产增长率=[(任期末资产总额 ÷任期初资产总额)1/n-1)]×100%
n=任职年限(完整会计年度)
2、利润增长率和任期年均利润增长率。当出现亏损时不计算利润增长率。当任期内各年度均盈利且利润额逐年增长时,可以计算任期年均利润增长率。
利润增长率=(本年利润/上年利润-1)×100%
任期年均利润增长率=∑利润增长率÷n×100%
n=纳入计算的年度数
3、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和任期年均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当任期内各年度主营业务收入逐年增长时,可以计算任期年均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非完整会计年度不纳入计算范围。
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本年主营业务收入÷上年主营业务收入-1)×100%
任期年均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n×100% ; n=纳入计算的年度数。
5.7.5 社会贡献状况指标。
1、上缴税收增长率和任期年均上缴税收增长率。
税收增长率=(本年上缴税收÷上年上缴税收-1)×100%
任期年均上缴税收增长率= ∑税收增长率÷n×100%
n=纳入计算的年度数
2、医疗、养老、失业等统筹资金缴纳率。
医疗、养老、失业等统筹资金缴纳率=任期累计统筹已缴数÷任期统筹应缴数×100%
3、工资总额增长率和职工人均工资收入增长率。
工资总额增长率=(本年工资总额÷上年工资总额-1)×100%
职工人均工资收入增长率=(本年职工人均工资收入÷上年职工人均工资收入-1)×100%
5.7.6 以上指标是企业通用的考核评价指标,对各单位在具体评价时还应当结合实际情况,按照上级单位或主管部门下达的各项经济技术指标,进行计划和实际对比分析评价。
5.8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遵守财经法规和廉洁从业规定情况审计。在企业经营活动中有无以权谋私、有无违反与财务收支有关的廉洁从业规定的问题;根据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机关的委托和群众反映需要审计查证的违反财经法规及其他违法、违纪问题。
6.审计评价
6.1内部审计部门对被审计人履行经济责任情况实施审计后,应当根据审计查证或者认定的事实,依照法律法规、国家有关政策和规定、责任制考核目标、行业标准等,对被审计人履行经济责任情况做出客观公正的评价。重点关注对企业的主要贡献、企业的经营效益状况、基础管理水平、重大改制改革、发展战略及执行情况、内部控制建设与落实情况、企业可持续发展情况等内容。经济责任评价应遵循以下原则。
6.1.1客观性原则。业绩与经济责任评价要客观地反映企业负责人的实际业绩与问题,避免由于证据不足、个人主观印象等造成的人为误差。
6.1.2全面性原则。业绩与经济责任评价不但要充分考虑被审计人的责任,还要充分考虑被审计人的贡献,全面评估被审计人任期的成绩与不足。
6.1.3公正性原则。根据有关问题的性质,比照明确公平的评价标准,分清被审计人应当承担的责任,做到责任定位准确、公正。
6.1.4发展性原则。对被审计人的业绩与经济责任评价,不但要充分考虑其任期内企业的效益、管理等情况,还要充分考虑被审计人,在任期内的行为对企业今后发展的贡献。审计评价不应超出审计的职权范围和实际实施的审计范围。评价结论应当有充分的审计证据支持。
6.2评价被审计人经济责任的方法,主要包括业绩比较法、量化指标法、环境分析法、主客观因素分析法、责任区分法等。
6.2.1业绩比较法。包括纵向比较法(即任期初与任期末业绩比较法,或先确定比较基期再将比较期与之进行对比的方法)和横向比较法(即将相关业绩与同行业平均水平进行比较的方法)。
6.2.2量化指标法。即运用能够反映被审计人履行经济责任情况的相关经济指标,分析其完成情况,总结相关经济责任的方法。
6.2.3环境分析法。即将被审计人履行经济责任的行为置于相关的社会政治经济环境中加以分析,做出客观评价。
6.2.4主客观因素分析法。即对具体行为或事项进行主客观分析,推究其具体的主客观原因,分析该具体行为或事项是因为被审计人的主观过错,还是由于客观因素的影响,进而做出客观评价。
6.2.5责任区分法。包括区分直接责任、主管责任和领导责任等。
6.3对被审计人履行经济责任情况的评价,可以采取分类评价和综合评价相结合的方法。
6.4对企业财务收支真实性的评价,可以根据内部审计机构确认的审计结果,给予“×××同志任职期间,企业财务状况真实(基本真实、不真实或严重失真)”的评价意见。
6.4.1“真实”的评价标准:会计核算和财务报表如实反映了企业财务收支情况及与其相应的经营活动。
6.4.2“基本真实”的评价标准:会计核算和财务报表虽存在个别不真实事项,但总体上能够如实反映企业财务收支情况及与其相应的经营活动。
6.4.3“不真实”的评价标准:会计核算和财务报表没有如实反映企业财务收支情况及与其相应的经营活动。
6.4.4“严重失真”的评价标准:会计核算和财务报表对企业财务收支情况及其相应的经营活动的反映与实际严重不符。
6.5对企业财务收支合法性的评价,可以根据内部审计机构确认的审计结果,给予“×××同志任职期间,企业严格遵守(基本遵守、违反或严重违反)国家有关财经法律法规的规定”的评价意见。
6.5.1“严格遵守规定”的评价标准:严格执行国家的会计核算制度,会计业务处理正确;严格执行国家财务制度规定,审计未发现违反国家相关规定的行为。
6.5.2“基本遵守规定”的评价标准:较好执行国家的会计核算制度,会计业务处理基本正确;基本执行国家财务制度规定。
6.5.3“违反规定”的评价标准:没有按国家会计核算制度规定处理会计业务;存在违反国家财务制度规定的行为,但数额不大、性质不够严重。
6.5.4“严重违反规定”的评价标准:存在做假账、账外账等违反会计核算规定的行为;存在数额较大、性质严重的违反国家财政财务制度规定的行为。
6.6对企业财务收支的效益性进行评价时,应当在定量指标评价的基础上,对被审计人任职期间的经营管理水平进行定性分析与综合评判。定量评价可以实行年度考核指标与任期考核指标相结合的方式。年度考核指标包括利润总额和经济增加值,任期考核指标包括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和主营业务收入平均增长率。定性评价指标可包括企业发展战略的确立与执行、经营决策、发展创新、风险控制、基础管理、人力资源、行业影响和社会贡献等方面。
6.7对企业制定和执行重大经济决策情况的评价,可以在简要表述企业制定的“三重一大”事项决策机制的基础上,重点对决策程序、决策过程及决策效果进行分类评价。
6.7.1如:被审计人做出的××××等重大经济决策,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决策程序合规,决策得到有效执行并实现预期目标。
6.7.2 如:被审计人做出的××××等重大经济决策内容不符合有关规定,或应履行而未履行决策程序。
6.7.3 如:被审计人做出的××××等重大经济决策依据不充分,未能实现预期目标。
6.8对内部控制建立健全情况的评价,可以根据所在企业内部控制的健全性、适当性和有效性情况,给予“×××同志任职期间,制定和修订了××××项管理制度,采取了××××措施,内部控制有效(较为有效、无效)”的评价意见。
6.8.1 “有效”的评价标准:内部控制健全、适当;内部控制执行有效,实现了管理目标。
6.8.2 “较为有效”的评价标准:内部控制较为健全;内部控制执行较为有效,基本实现了管理目标,没有出现重大内部控制缺陷。
6.8.3 “无效”的评价标准:内部控制不健全;内部控制执行无效,出现重大内部控制缺陷,没有实现管理目标。
6.9 对被审计人遵守廉洁从业情况的评价,依据被审计人遵守廉政纪律规定的情况,做出“在审计范围内,未发现×××同志存在违反领导干部廉洁从业规定的行为”或“在审计范围内,×××同志存在××××问题(列举违反领导干部廉洁从业规定的具体问题)”的评价意见。
6.10 对被审计人进行综合评价时,应在前述分类评价的基础上,对其履行经济责任的情况做出“履行、基本履行、未履行”的结论。
6.11对被审计人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存在问题所应当承担的直接责任、主管责任、领导责任,应当区别不同情况做出界定。
6.11.1被审计人在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应承担直接责任的行为包括:
1.直接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和企业内部管理规定;授意、指使、强令、纵容、包庇下属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和企业内部管理规定。
2.未经民主决策、相关会议讨论而直接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浪费、国有资产(资金、资源)流失等严重后果。
3.主持相关会议讨论或者以其他方式研究,但是在多数人不同意的情况下直接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由于决策不当或者决策失误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浪费、国有资产(资金、资源)流失等严重后果等。
6.11.2 被审计人应承担主管责任的行为包括:
1.对其直接分管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经济责任。
2.主持相关会议讨论或者以其他方式研究,并且在多数人同意的情况下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由于决策不当或者决策失误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浪费、国有资产(资金、资源)流失等严重后果等。
6.11.3 除直接责任和主管责任外,对被审计人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经济责任的其他行为,应当界定为承担领导责任。
7.质量控制
7.1 审计组的质量控制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7.1.1与被审计单位或者被审计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员,不应当进入审计组。
7.1.2审计组应当取得被审计单位关于保证所提供资料真实性、完整性的书面承诺,以明确会计责任和审计责任。
7.1.3 审计组应当建立严格的审计复核制度。
7.1.4审计组对于难以把握的专业难题,可以请专家出具意见书;对未经审计的项目或内容不予评议;审计中发现违纪和涉嫌违法问题时,要及时向集团总公司领导或委托方反映, 由集团总公司或委托方决定是否依法移送纪检监察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
7.1.5审计组在实施审计时,应当直接或通过委托方与组织、人事、纪检部门联系,将了解的被审计单位财务管理情况与干部管理部门掌握的被审计人考核情况有机结合,以客观评价被审计人任期的经营业绩和经济责任。
7.2审计程序上的质量控制,主要包括审计计划(审计实施方案)质量控制、审计项目实施过程质量控制、审计结论和报告质量控制三部分。
7.2.1 审计计划(审计实施方案)质量控制。
1. 在制定项目审计计划(审计实施方案)前,应认真考虑风险、管理需要及审计资源等,并事先评估各审计项目的风险程度。
2. 制定项目审计计划(审计实施方案)时,应同时明确项目审计的工作目标、工作顺序、所分配的审计资源、后续审计的必要安排等。
7.2.2 审计项目实施过程质量控制。
1. 加强过程指导与监督,应对各个层次的审计人员所从事的工作给予充分的指导和监督。
2. 合理分配现场审计任务,并根据审计任务明确工作责任,明确审计人员应完成的程序、目标及重要性。
3. 重视对审计取证和审计工作底稿编制的控制,及时、全面、完整、准确的做好有关记录。
4. 注重现场检查与复核工作,对于现场审计中遇到的有关问题要注意及时沟通。
7.2.3 审计结论和报告质量控制。
1.审计组应以前期审计工作为基础,以合格证据为依据,以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为评判标准,及时整理、分析和总结,得出恰当的审计评价结论,形成经济责任审计报告。
2.重视并切实做好有关报告的层层复核工作。经与被审计单位及其负责人交换意见后,有关交换意见的报告征求意见稿应予以保留,并将被审计单位及其负责人对审计报告的书面意见、审计组的书面说明、审计报告修改之处及其他有关材料进行再次复核。
8.审计责任与工作纪律
8.1企业经济责任审计中,被审计单位应当协调配合审计组共同做好经济责任审计工作。
8.2集团总公司审计部门应做好整个审计工作的组织与协调工作,对审计项目实施过程进行监控,对审计过程中出现的有关问题进行协调解决,提出审计质量要求并对审计质量进行监督复核。
8.3 被审计单位应积极做好审计配合工作:
8.3.1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如实反映经营管理中与审计内容相关的事项。
8.3.2提交真实、完整、合法的会计凭证、会计账薄、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有关资料,特别是有关未决诉讼、抵押借款、投资融资、银行存款、担保等方面的资料。
8.3.3说明有无账外资产、“小金库”,有无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资料以及其他资料的行为等。
8.3.4说明在财务、会计以及其他相关经济活动中,有无重大违反财经法纪问题。
8.4审计过程中审计组人员应认真遵守以下工作要求和工作纪律。
8.4.1审计组人员应当按照本细则的要求,按时完成审计工作。审计中如对审计期间或审计范围进行延伸审计时,须征得主管领导同意。有关审计项目进展情况、发现的问题、遇到的难点等,应当及时向主管领导报告。
8.4.2审计报告应当如实反映审计结果,不得出具虚假不实的报告,不得避重就轻、回避问题或者明知有重要事项不予披露。
8.4.3 审计组人员应当严格保守被审计单位的商业机密。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将被审计单位提供的资料随意泄露。
8.4.5被审计单位应按本企业一般接待及差旅费标准为审计组提供必要的食宿条件及因公外出费用。审计项目组人员不得向被审计单位提出与审计工作无关的要求,不得在被审计单位报销任何私人费用。
8.4.6审计组人员不得索要或者接受被审计单位任何礼品、礼金和各种有价证券等。
9.审计结果运用
9.1企业董事会、经理层、干部管理部门或其他相关部门,应当注重对经济责任审计结果的运用。
9.1.1经济责任审计的管理部门经单位主要领导同意,可以采取适当的方式在一定范围内通报审计结果;并应当作为对干部考核、任免、奖惩的重要依据。
9.1.2 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可以归入被审计人个人档案。
9.1.3对于有轻微违纪行为或有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被审计人,单位相关部门可以开展诫勉教育。
9.1.4若因经济决策失误给企业造成重大损失,或存在资产状况不实、经营成果虚假等问题,单位应当视其影响程度对被审计人做出处理。
9.2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中,发现单位其他领导干部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违纪问题的,经董事会或经理层批准,内部审计机构可以进行延伸审计。
10.罚则
10.1 被审计人或所在单位拒绝、阻碍经济责任审计,或拒绝、拖延提供相关资料或证明材料的,集团总公司或企业上级单位应当责令改正或给予诫勉谈话,并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或者纪律处分。
10.2 被审计人所在单位转移、隐匿、篡改、伪造、毁弃有关经济责任审计资料的,集团总公司或企业上级单位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负责人给予行政或者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10.3 对于打击报复或者陷害检举人、证明人、资料提供人和审计人员的,集团总公司或企业上级单位应当责令其改正,并给予行政或纪律处分;给被害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10.4 审计人员利用职权谋取私利、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索贿受贿和泄漏国家机密或者商业秘密的,应当给予行政或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10.5承担经济责任审计的社会审计组织出具虚假不实的审计报告,或者违反国家有关审计工作要求,避重就轻、回避问题或明知有重要事项不予指明的,移交有关部门予以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11.附则
11.1本细则由集团总公司审计部负责解释,适用于集团总公司直接组织开展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企业或单位。
11.2 集团总公司所属各单位组织开展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应参照本细则执行,并应当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补充规定。
11.3 本细则从印发之日起施行,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办法》晋建总审发[2005]66号同时废止。